日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刑事判决书,吉林省好饮轩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赫行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丽因触犯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
判决书显示,2006-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丽先后两次合计收受刘某250万元贿赂,伙同其哥哥——长春市教育局原局长王树彬,利用王树彬的职务便利,为刘某在承揽长春市教育系统工程上提供帮助。
王树彬曾于1988年任吉林省外事办公室领事专家管理处副处长;1992年任吉林省外事办公室领事专家管理处处长;1995年任长春市外事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2000年任长春市教育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2001年任长春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2011年12月,任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由其履历可知,其曾任长春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长达十年之久。
据王某丽丈夫证言称,王某丽家有房产七套,车辆三台,其月收入18000元,每月还有2000元社保钱。受贿期间,王某丽与其兄王树彬帮行贿者刘某联系了长春市绿园区青阳小学教学楼、长春市第十二中学(养正高中)综合楼、篮球场、广场,长春市绿园区锦程学校教学楼、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异地新建及长春市二十中学宿舍、食堂、锅炉房等工程建设项目。
2021年10月29日,王某丽涉嫌犯受贿罪被正式逮捕,公诉机关指控称,王某丽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且认罪认罚。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丽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现同案已将所受贿钱款上缴,酌情可从轻处罚。
天眼查数据显示,上海赫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经营范围为从事教育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教学仪器、办公用品批发、零售等,目前法人代表为姜丽,大股东分别为,胡敏,持股比例65%;王某丽,持股比例20%;王玮,持股比例15%。
吉林省好饮轩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包括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从事经营)进出口贸易,股东为王某丽、王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