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城市人民法院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原兴城农商银行大寨支行行长找人申请帮其“顶名”贷款,明知贷款用途不实,故意隐瞒真相,违法放贷。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间,时任兴城农商银行大寨支行行长的被告人田某某找岳某某申请帮其“顶名”贷款。2014年12月28日岳某某以养牛为由向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大寨支行申请借款120万元。鄢某某以其名下的绥中县清华园一期A区6#102室房产作担保,向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大寨支行出具了保证人承诺书。
经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大寨支行信贷员白某调查,被告人田某某审批后,将绥中县房地产管理处的房屋查询结果证明等材料上报兴城市农商行。
经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审查核准后,被告人田某某代表兴城市农商银行大寨支行与岳国华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向岳某某发放贷款120万元。经查,鄢某某以其名下的绥中县清华园一期A区6#102室房产及绥中县房地产管理处的房屋查询结果证明均为虚假。
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认定,该笔贷款贷前调查内容严重失实,欺骗误导贷款审查、审议、审批、发放等相关环节,信贷员和支行行长未能尽职尽责,调查岗责任人白某及调查复核岗责任人田某某应对该笔贷款出现的问题负主要责任。
经兴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涉案的岳某某贷款在由前台发放时,全部由被告人田某某分六笔支取,用于偿还原贷款利息。
该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身为兴城农商银行大寨支行行长违反国家规定,找岳某某申请帮其“顶名”贷款120万元。在贷款中出现虚假担保手续。并支取该笔贷款用于偿还原贷款。在明知贷款用途不真实的情况下,在上报审批时故意隐瞒真相,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终,一审判处被告人田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1999年9月,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公司参保人数578人。2021年1月11日,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被列为被执行人,有媒体统计,2021年1月8日和1月11日这两日,该行被执行标的金额已达6.91余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