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原临商银行东岳支行行长徐某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诈骗罪二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退赔被害人150万元。
根据刑事裁定书,徐某骗取该行客户严某资金150万元;为临沂金宇针织有限公司发放5笔顶名贷款合计750万元;虚构贷款事由,两次让其妹夫孙某在临商银行东岳支行分别贷款150万元给其使用;向李某发放顶名贷款150万元供自己支配。
在诈骗犯罪过程中,严某于2018年7月在临商银行贷款150万元,期限1年。2019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编造自己将要调动工作的事由,让严某提前还贷,并许诺在五月一日之前再给其办出贷款。因严某资金紧张,徐某遂出面联系山东德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他作为保证人,让严某借款15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借款发放后,被告人徐某又谎称代严某办理还贷手续,将严某存有该笔借款的银行卡、优盾拿走,骗取卡内资金15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
事后,严某得知,徐某未偿还150万元贷款,也未放出新的贷款,另一方面德宇小贷公司催款甚急,其以自杀威胁徐某,最后没有办法只好报案。随后不久徐某被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徐某违规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严某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徐某退赔严某损失150万元。
“我确实有工作调动方面的事实,没有编造虚假理由;我没有主动联系德宇小贷公司,以前也无来往,是严某自行联系的;严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先说过同意给我使用,后来又不同意了,没有如实作证。”徐若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称:“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不构成诈骗罪。另外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也提出了申辩。
对此,二审法院逐一审理,认定原审处理意见并无不当。2021年10月25日,判决驳回徐某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书显示,徐某1972年5月10日出生于临沂市兰山区,初中文化,案发前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岳支行行长。
而临商银行成立于1998年2月,现辖92家分支机构,其中异地分行3家(宁波、日照、潍坊),在职员工2100多人。天眼查信息显示,临沂市财政局、兖州煤业并列第一大股东,持股均为18.92%,另外翔1295亿元,较年初增长20.07%;贷款余额858亿元,较年初增长21.28%,存款余额1000亿元,较年初增长11.52%。风险加权资产总计995.29亿元,较,年初增加了170.64亿元。
得益于利息收入的爆发式增长,临商银行前三季度净利润5.4亿元,猛增8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