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张某、崔某、彭某等3人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判决书显示,张某、崔某均为涉事方天禾融达员工,而彭某为证券公司员工。
据悉,彭某曾在国信证券、东莞证券、国都证券供职,从事证券经纪人等职务,案发时彭某正在国都证券供职。
根据法院判决书,2012年至2014年间,张某、崔某、彭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天禾融达投资中心等地,以投资广场会馆等各种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天禾融达”股权投资基金、“冠融1号”、“冠汇1号”、“青山1号”、“佳禾融达”财富基金等基金产品募集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返本付息,共计向200余名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人民币2.5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亿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募集资金1亿余元,崔某参与募资200余万元,彭某500余万元。
法院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彭某作为销售渠道,在吸收资金过程中均起次要作用。由于彭某系从犯,且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获得减轻处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国都证券是在中诚信托和北京国际信托原有的证券业务整合基础上,吸收其他股东出资,于2001年底成立的券商,注册地在北京。2017年3月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去年上半年净利润3.9亿元,同比下滑4.4%。